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1日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高级研修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纳入全省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旨在提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示范性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第三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高级研修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选题申报、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机构在申报单位的指导下,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选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高级研修项目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平台,是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我省建设“四个强省”的目标,聚焦高精尖缺人才,以创新创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突出研修项目的公益性、示范性和引导性,加强组织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造精品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底面向全省征集下一年度高级研修项目选题。各地、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报。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领域、兼顾各地特色的原则,结合各地各部门以往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对征集的选题进行遴选。对于优势突出、行业领先的项目选题,择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对于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选题,按照重点类、一般类项目分别列入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在收到高级研修项目年度计划后,应当在项目实施1个月前将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收学员通知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报备的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研修活动。研修学员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承办机构要对其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高级研修项目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高级研修项目的总结报告、授课专家名单、学员名册、经费决算表、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影像资料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十条 为增强高级研修项目的示范性功能,扩大受益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选取高级研修项目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研修内容,征得授课人同意后,制作成网络课件,面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公益性学习活动。
第三章 研修要求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面向全省招收学员,学员一般应当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一般每期不少于50人,研修时间3天左右。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要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精心设置高级研修项目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有效方式进行研修。
第十三条 学员在研修期间,要按照《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学习培训管理规定,认真研修并参加考核,确保研修活动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培训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类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资助,主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等;一般类项目经费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承办单位承担。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高级研修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公布的研修选题、举办时间和地点实施高级研修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举办时间和地点的,应当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擅自变更研修项目时间、地点、内容,截留、挪用、虚报培训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取消其申报高级研修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研修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并在制定下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河南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负责组织省级高级研修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